一名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上完私教课程,要求健身馆退还剩余费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健身馆已尽到提示义务,并同意延期一年半,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汪某与芜湖某健身馆签订了健身私教协议,约定所有私教课程必须在会员卡有效期内执行。若会员卡过期,需要续卡才能享受私教服务。所有课程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需书面申请延期并由教练和经理签字确认,否则未完成的课程按作废处理或重新购买20节课时激活。
汪某在会员卡有效期内未能上完私教课程,健身馆同意将其会员卡延期一年六个月至2023年4月23日。2023年2月28日,健身馆客服通过微信告知汪某会员卡即将到期,需要续卡才能继续上课,并表示近期如需上课可以安排教练。汪某表示不想续卡,健身馆建议他续短期卡以完成剩余课程,汪某表示知晓。
同年5月16日,汪某到健身馆上了一节私教课程后,健身馆告知其会员卡已到期,无法继续享受私教课程,除非续购会员卡或单次会员卡。汪某当即要求退还剩余私教课费用5280元。双方协商未果,汪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入会及私教服务协议均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汪某在会员卡有效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延期,健身馆同意延期一年六个月,已充分保障了汪某的权益。2023年2月28日,双方确认会员卡延期至2023年4月23日,健身馆也提醒汪某会员卡到期后将无法再上私教课,并表示若需上课可安排教练。汪某未在近两个月时间内积极履行权利,亦未在会员卡有效期内与健身馆协商退费事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汪某应对自身行为后果有清楚认识,在购买课程前应评估是否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课程。汪某不理智消费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合理且有效。因此,汪某因自身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上完全部课程而主张退还全部未消费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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