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件资料显示,检察院将此案分为两个案发现场:伊林小区东门为“第一现场”(夺刀现场),伊林小区13号楼下为“第二现场”(反杀现场)。伊林小区8号楼的监控拍下了案发当晚的“第一现场”。检方认为,在第一现场,郭长俊用菜刀砍击郝建宇数下,其所持凶器被王元夺下扔进草丛后,他向北跑离现场,第一阶段已经结束。郝建宇本可以选择报警和就医,但却去追赶郭长俊,从而引发了第二阶段的冲突和伤害。
案发当晚,有两位证人目击到郝建宇用砖击打郭长俊的过程。庭审笔录记载,事发时,居住在伊林小区16号楼的魏某某正在阳台吸烟,听到“你都砍我三刀了,还砍不砍了”,他扒窗户看,看到两名陌生男子从南侧过来,说自己被砍的人走在后面,两人在13号楼东侧栅栏外吵架,3分钟左右以后,过来了一台轿车,司机下车后问其中一人“你认识他是谁吗,你凭什么打他啊”,被砍者跟司机说“他都砍我三刀了”,后打了对面男子面部一拳,该男子还手,被砍的人和司机一同将其打倒在地,被砍的人不知道拿了什么东西往已经倒地的男子身上砸了四下,直到一名女子跑来制止。
对此,郝建宇辩称,自己向北跑并非为了追击郭长俊,而是为了前往附近的医院就医。郭长俊在背后出现,并击打其左颧骨,其因此还手。
2024年4月5日,此案一审判决,阿尔山市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郭长俊在被夺刀后,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已经不存在。郭长俊在向北跑的过程中,郝建宇朝同方向赶,后在郭长俊被踹倒的情况下,仍使用砖头多次击打其要害部位,这一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王元在第二阶段踢倒郭长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郝建宇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元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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