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5日,此案一审判决,阿尔山市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郭长俊在被夺刀后,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已经不存在。郭长俊在向北跑的过程中,郝建宇朝同方向赶,后在郭长俊被踹倒的情况下,仍使用砖头多次击打其要害部位,这一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王元在第二阶段踢倒郭长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郝建宇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元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王元和郝建宇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9月20日,兴安盟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王元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认为当时出于紧急救人的需要,对持砖砸人的郭长俊踹了两脚屁股,这两脚常人都能判断不可能造成脑部受伤死亡。曹宗文律师表示,关于正当防卫,并不存在一个绝对客观的认定标准。案件的关键点在于“第一阶段后,郭长俊对郝建宇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
两次审理法院认为,郭长俊向北跑离现场以后,第一阶段的冲突已经结束,对此,王元不认同。他认为,在两个现场中间有60米距离,这段路是“1.5现场”,这个现场在审理中被忽视了。曹宗文律师认为,在第一阶段内,郭长俊持菜刀砍杀郝建宇四刀,不可能形成钝器伤。“郝建宇不可能自残,他的钝器伤的形成只有一种可能,在‘1.5 阶段’内遭打击形成,这足以说明郭长俊对郝建宇的不法侵害,在两名证人目击之前一直在持续进行。”
王元称,离开第一现场时,郭长俊未受任何伤,而郝建宇被砍四刀,鲜血直流,他当时不知道刀被我夺下了,怎么可能去追赶毫发无伤、手里可能还有凶器的郭长俊?郭长俊离开“第一现场”后,在路上捡起随处散落的彩砖,攻击了郝建宇,导致郝建宇左侧颧弓骨折,后郝建宇反击。
曹宗文律师认为,对于郝建宇来说,危及生命的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而对于王元从歹徒手中夺刀,再到踹倒歹徒的行为,是给郝建宇赢得逃生的机会,属于典型“见义勇为”行为的正当防卫。日前,王元已经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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