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是实实在在打假,还有些人在搞乱风气。”有十余年打假经验的李成告诉澎湃新闻,市场上真正有问题、需要打假的东西有的是,他们真正的打假人根本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通过做一些缺德的事情来赚钱。
李成也听说很多人通过打假培训来赚钱,但他不做。“打假培训是割韭菜,新人没赚回本和‘师父’翻脸这种事情也有。”他说,打假培训很容易引发纠纷,类似于“吃货”这种行为根本不应该算到打假中。
“我觉得保护营商环境跟真正的打假并不冲突、也不对立。”他说,保护营商环境同样也需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那些真正的老老实实做生意的人,不让违规者获利。
律师:职业打假是双刃剑
伴随着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争议,公众该如何看待职业打假,相关行为该如何规范?
“在法律层面上,现行法律未对职业打假人作出定义,且普遍支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损害消费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彬和陈诗告诉澎湃新闻,如《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此外,在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层面,相关部门也出台了政策指导应对职业打假行为,但如若前述培训教授的内容包括如何恶意伪造产品质量问题来威胁商家索取赔偿,那么传授的内容明显就属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小丘称,除了带人打假,还可以教商家搞同行。
石彬称,再如职业打假培训传授学员如何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则该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该类职业打假培训机构如被举报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更有甚者,一旦学员实施职业打假培训所传授的行为触及到刑法的红线,那么该类职业打假培训机构将会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教唆犯、帮助犯,同样也会面临刑事追究的法律风险。
职业打假人黄林在2017至2018年期间,于东莞市多个地点购买进口食品后,因商品缺乏中文标签或产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问题,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并与商家协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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