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刘某某又与李晓霞发生过两次性关系。刘某某与李晓霞取得联系后,他立即安排李晓霞卖淫。相关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23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廖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卖淫嫖娼约定后,与李晓霞在当地某宾馆内发生性关系。2024年,新化县法院作出判决,廖某某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李冬介绍,廖某某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不过又撤诉了。
除廖某某外,还有7名成年人通过刘某某介绍进行嫖娼,对李晓霞进行了强奸。据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在公安机关查获此案件前,共查明龚昊东、罗伟、王泽宇等7名嫖客,刘某某获利9500元。在此期间,李晓霞表达不愿意卖淫时,刘某某以分钱或谎称是最后一单为由多次哄骗、纠缠李晓霞继续卖淫,并指使李晓霞的男朋友罗某某将李晓霞约出来,再带其卖淫等。
龚昊东、罗伟、王泽宇、肖某、刘某某(2)、曾某某、曾某等7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综合辩护意见之一是,被害人刻意隐瞒年龄且自愿发生性关系,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我国刑法及2023年6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受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根据户籍信息、出生证明、医院接诊记录等信息,李晓霞被侵害时是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
新化县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晓霞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缺乏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需要特殊保护,其刻意隐瞒年龄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过错。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李晓霞(化名)离家出走了。她本应和同龄人一样坐在教室里读书,但一年前的暑假,父亲李冬(化名)发现她被迫卖淫、被人强奸。当时,李晓霞才1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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