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1次计算。
从2019年10月21日开始,非法放贷根据相关条件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入罪。此前,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中规定,对于非法放贷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一批复导致高利贷在日常生活中迅速蔓延,民间融资日益混乱。近年来,非法集资案频发,女大学生裸贷现象时有报道,企业借高利贷引发的于欢伤人致死案也引起广泛关注。这些事件表明,与高利贷相关的犯罪行为需要更有力的打击。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往司法实践中高利贷被判非法经营罪不乏其例,如2003年的涂汉江等非法经营案,武汉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涂汉江等有期徒刑三年。此外,泸州何有仁因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被泸州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温岭邵某因高利借贷获利41万余元被判高利转贷罪,杭州许某因伪造购销合同套取银行贷款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陈某通过伪造虚假的银行现金流量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在某银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用于放高利贷,最终因无法按期收回贷款被判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温州施某利用信用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存款6625.5万元用于放高利贷赚取利差,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芜湖市一女子马利娅编造投资谎言骗取情人及其亲戚、朋友1328万元用于放高利贷,最终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30万。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行为。东山县陈某成立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未经批准开展存贷款业务,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高利贷逼债过程中还可能涉及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财、破坏生产经营、强制侵入住宅等多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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