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林女士认为她告知过成先生关于案涉手机的真实价格,但成先生并未与她在价格上达成合意,故而认为双方买卖关系不成立,要求市中院驳回成先生的诉请。她还提到在电商平台投诉该订单为风险订单后,平台支持不予发货处理。即便合同成立,此单交易也属于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柳州中院认为,从林女士发布的手机商品信息页面看,明确写明每部单价为999元,没有任何关于定金或预付款、首付款字样的标识,也没有标明如林女士主张的商品价格为9999元或1.29万元及需补差价的说明。成先生提交订单购买手机,满足法律规定关于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于2023年9月21日成立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结合聊天记录,林女士的说法自相矛盾,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她在发出要约与成先生订立合同时存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最终,柳州中院维持原判。
一位网友分享了在某电商平台上购物的不愉快经历。她在结账时被推荐了一件标价仅为1元的女装,出于好奇便加入了购物车一同购买。然而,五天时间过去,该商品仍未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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