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柳州市的王先生以9990元的价格,在一家手机网店拍下了市场总价约10万元的10部苹果手机。然而,商家以“标错价”为由拒绝发货。王先生多次催促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久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王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了一家服装店。2023年9月21日,他使用该账号登录电商平台,在杨女士开设的手机网店下单购买了10部“苹果 iPhone15 Pro Max原色钛金属1TB手机”。订单中标示的手机单价为每部999元,并注明“预售,10月6日20时55分前发货”。王先生支付了9990元货款。
次日,杨女士通知王先生:“您拍下订单,此链接为预售链接,后续需补差价。”10月30日,王先生要求发货,杨女士回复称现在价格是1.29万元,需要补差价才能发货,否则可以选择退款。12月11日,杨女士再次表示标错了价格,属于重大误解,提出补偿100元红包并请求退款。王先生未同意退款,而是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杨女士交付10部手机。
诉讼中,杨女士辩称店铺设置涉案手机价格时出错,售价与实际价格相差10倍以上,店内并没有低价销售的理由。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商品信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王先生提交订单成功,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生效。法院还认为,产生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因此,该买卖合同有效,杨女士拒绝发货的理由不成立。柳南区法院判决杨女士向王先生的服装店交付10部涉案手机。
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她认为9990元远低于市场价格,且在王先生下单后不久已告知需补差价,双方对价格没有达成合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杨女士发布的商品信息页面看,明确写明每部单价为999元,没有任何关于定金或预付款、首付款字样的标识,也没有标明需补差价的说明。王先生提交订单满足法律规定关于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合同于2023年9月21日成立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结合聊天记录,杨女士的说法自相矛盾,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存在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最终,柳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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