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原书记姜志刚系自首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银川市委原书记姜志刚受贿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姜志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判决中首次披露姜志刚系自首,这是他获得从轻处罚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间,姜志刚利用担任国务院国资委、北京市委、宁夏自治区党委等多个重要职务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获取特许经销商资格、项目招标承揽、业务合作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98万余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鉴于姜志刚系自首,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构成立功。此外,他还具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这解释了为何尽管受贿金额接近8000万元,但最终获刑15年的原因。
姜志刚出生于1960年8月,江苏东海人,曾是第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他早年毕业于北京航空学院,在航空工业系统工作多年。2001年调入中央组织部,后历任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局副局长、国资委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要职。2017年4月,姜志刚调任宁夏,担任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兼区党委党校校长,随后出任银川市委书记。
2021年1月,姜志刚离开宁夏,之后短暂担任北京市政协副市级干部。2023年3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姜志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8月,姜志刚被"双开"。通报指出,他存在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楼堂馆所、违规干预人事安排、利用职权为本人及亲友谋利等问题。
姜志刚案件的处理结果表明我国反腐败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自首、立功等因素在量刑时得到考虑,体现了刑事司法的政策导向。这一判决既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对于其他涉案人员具有重要的警示和引导作用。
据报道,6月20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银川市委原书记姜志刚受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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