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3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银川市委原书记姜志刚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姜志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从2003年至2023年,姜志刚利用担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管理二局副局长、局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银川市委书记,北京市政协副市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特许经销商资格、项目招标承揽、业务合作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98万余元。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姜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姜志刚有自首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并且表现出认罪悔罪态度,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2024-11-07 08:55:03周清玉一审获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