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用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王用生于1958年出生。2023年7月,官方通报其被查。今年1月,他被开除党籍。据通报,王用生通过投资入股等隐蔽手段大肆接受利益输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债券申购等方面谋利,并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期间,王用生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债券申购、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51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用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他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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