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用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间,王用生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债券申购、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51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用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2024年7月18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用生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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