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宠物虽然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但民事主体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提高自身的文明意识、责任意识,对于宠物加强管理,不能因饲养宠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王女士母女饲养多只猫,且未注意加强猫的卫生管理,导致刺鼻气味飘散至窗外、楼道,妨害了周女士对房屋正常居住使用的权利。周女士要求王女士母女迁出流浪猫、消除臭味、保持室内和楼道清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周女士索赔为消除臭味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也予以支持。
宣判后,王女士母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有“不妨碍他人生活”的饲养义务,应妥善管理所饲养动物,保护公共环境卫生,依法文明饲养,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因具有相邻关系,在饲养宠物时更应注意不对邻居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如发生矛盾应及时沟通调整,尽快排除妨害。
孙女士居住于上海市闵行区一个口碑不错的小区,但她却因家中异味问题倍感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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