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女儿在家中养了20多只猫,导致楼道里长期充斥着这些猫的排泄物产生的臭味。邻居周女士前后花费1万余元购买除臭用品等仍无法解决问题,最终提起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母女二人将饲养的猫全部迁出房屋,消除异味并赔偿周女士经济损失1万余元。
王女士母女与周女士是住同一层楼门对门的邻居。周女士表示,王女士母女在家中养了20多只流浪猫及幼猫,这些猫的排泄物产生的臭味从王女士家向外散发,导致整个单元的楼道里长期弥漫着臭味。周女士和其他相邻住户无法开窗通风,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周女士曾多方投诉,居委会工作人员也进行了沟通但无果。为了消除异味干扰,周女士修阳台、装风扇、买香薰和除臭剂都无法解决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女士以排除妨害为由,将王女士母女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将饲养的猫全部清退出房屋,消除异味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三次到涉案房屋现场勘察,发现王女士母女家中确实养了不少猫,屋内臭味扑鼻,蚊虫滋生。一进入该单元楼道就能闻到刺鼻的气味,周女士家房屋南北两侧窗户打开时也能闻到刺鼻气味。周女士在自家阳台、厨房窗户甚至楼道窗户上都安装了排风扇。附近多名居民也表示,因王女士母女养猫产生的恶臭影响其生活,导致大家常年无法开窗通风。虽然王女士母女多次承诺尽快将房屋内的猫迁至他处饲养,但直至法官最后一次上门勘验现场时,屋内还是养着好几只猫。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宠物虽然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但民事主体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提高自身的文明意识、责任意识,对于宠物加强管理,不能因饲养宠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王女士母女饲养多只猫,且未注意加强猫的卫生管理,导致刺鼻气味飘散至窗外、楼道,妨害了周女士对房屋正常居住使用的权利。周女士要求王女士母女迁出流浪猫、消除臭味、保持室内和楼道清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周女士索赔为消除臭味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也予以支持。
宣判后,王女士母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有“不妨碍他人生活”的饲养义务,应妥善管理所饲养动物,保护公共环境卫生,依法文明饲养,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因具有相邻关系,在饲养宠物时更应注意不对邻居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如发生矛盾应及时沟通调整,尽快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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