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员工有违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司系合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在公司的《使用技术资源规定》及员工手册中均签字确认,且公司对包括黄某电脑在内的IT设备作出过明确的使用规定;黄某的面谈笔录载明,其确认存在向公司电脑储存淫秽视频之行为;黄某主张公司存在后台修改数据的可能性,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考虑到黄某在公司电脑中放置淫秽视频或照片,确有违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亦不符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之初衷。故公司据此以黄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之行为,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认同。
故,一审判决如下:公司应支付原告黄某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719.34元;驳回黄某其余诉讼请求。
黄某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虽主张硬盘内数据有被添加、篡改、删除等操作可能,但并无任何证据可予以佐证;虽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证书有异议,但是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
故根据在卷证据,黄某在其工作电脑中放置大量淫秽视频和照片的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且亦违背公序良俗,本院对黄某提出严正批评,并认定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之行为并无不当。
黄某于2018年被发现在其日常使用的工作电脑中存有大量淫秽图片和视频,故公司根据其表现决定不发放其2018年年终奖,亦无不妥。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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