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一处商品房项目中途停工,成为烂尾楼后,购房者将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告上了法庭。首次诉讼中,法院判定西宁市房管局未按规定履行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职责违法。
随后,多 名购房者据此理由向西宁市房管局提出索赔,但法院未予支持。法院审理认定,房管局未执行资金监管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购房者财产损失,两者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近期,西宁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相关判决详情。
案件透露,2017至2020年间,王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购 房者与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签订了购房或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涉及西宁市西关大街134号金色海湖奥莱城步行街1、2号楼,购房者支付了相应款项,然而项目最终未能完工。
2023年9月,王某某等48人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西宁市房管局未履行资金监管职责违法。同年11月,法院判决确认该局行为违法。判决生效后,王某某等人再次起诉,要求房管局赔偿购房款、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调查发现,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协议已明确规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购房者诉求的损失实质上应由违约的开发商承担。法院指出,购房者应先依据合同法规定寻求违约赔偿,直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利于问题解决且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因此驳回了起诉。
购房者不服,上诉至西宁中院,认为房管局的资金监管失职直接导致项目烂尾,自己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他们还表示,作为非监管协议当事方的购房者,因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而与房管局监管行为有关联,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诉讼。
西宁市房管局则坚持认为购房者损失与该局资金监管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购房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西宁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购房者损失应由开发商依据合同违约条款负责,房管局未履行资金监管与购房者财产损失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购房者的赔偿请求。
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日常工作涉及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冷菜。离职后,他在新单位继续从事类似工作,却因此遭到前雇主的起诉,理由是他违背了竞业禁止协议,要求赔偿10万余元的违约金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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