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判决,既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又最大程度保护了劳动者,有效实现了双方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原则。”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胡大武说。
胡大武表示,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经营利益,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如果将公司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带来的经营风险全部由劳动者负担,显然有失公平。同时,劳动者也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在履职过程中应避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
员工何种过错应赔偿需严格界定
在上海的一起案例中,从事财务出纳工作的邱小姐也在微信上遇到了骗子。对方通过伪造微信工作群,冒充“总经理”让她转账,公司因此损失10万元。由于邱小姐事后没有赔偿,公司将她起诉到了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按照财务制度,出纳都是要领导签字才能转账,邱小姐仅凭一条微信就轻易转出大额款项,存在重大过失。不过之前公司领导都是通过微信告知付款,事后补签字,证明公司财务制度也存在漏洞。法官开庭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邱小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公司损失2万元。
记者了解到,在近年来公开的上百起网络诈骗判例中,超过80%的案件判决涉事员工承担10%的损失,也有部分判决员工承担20%损失,还有个别案件判决员工不承担责任。当下,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合成AI“换脸”“变声”等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更具隐秘性和欺骗性,也对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形成了新的挑战。
“履职中受骗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但履职中受骗劳动者的过错达到何种程度才应被追究赔偿责任,这一问题需要严格界定。”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说。
李建认为,“故意”是过错程度最高的一种主观过错,劳动者明知不可为而为所导致的用人单位损失,显然应予赔偿。但履职中受骗的劳动者,若仅是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则是一种苛责。考虑到劳动关系的隶属性以及劳动法律倾斜保护劳动者的一般原则,履职中受骗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程度应以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
在职场环境中,员工按照“领导”指示通过网络转账遭遇诈骗的事件频发,引发了关于员工赔偿责任边界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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