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该舞蹈公司发现上述聊天群中“刘某”等公司高管人员均为虚假身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司先后追回被诈骗款项合计50万元,尚有840余万元未追回。
该舞蹈公司遂提起仲裁并起诉,请求姚某、周某、陈某、郑某赔偿公司损失840余万元。后经两级法院审理,4名员工被判决赔偿损失总金额的10%。
司法裁判实现双方利益平衡
上述案件中,法院审理查明:姚某、周某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未核实身份的情况下,将虚假人员的信息转发给同事并要求财务人员加入非办公常用的QQ软件群聊,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陈某、郑某作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在未核实身份及未严格按照财务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向冒名人员提供的账号转款,致使重庆某舞蹈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法官表示,本案系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受损的案件,对于重庆某舞蹈公司在本次诈骗事件中遭受的损失,应当根据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疏漏以及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偿付能力以及双方主体地位的性质进行合理分担。姚某、周某、陈某、郑某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过失,导致该舞蹈公司经济受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对重庆某舞蹈公司损失的10%部分分别承担15%、25%、35%和25%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重庆某舞蹈公司,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可否主张劳动者赔偿其在履职过程中,因电信网络诈骗所导致的损失以及赔偿限度与边界的问题。
重庆高院认为,由于劳动者较之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归责原则的确立也应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规定及时、完整告知劳动者并能切实贯彻执行,同时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封堵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和漏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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