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十四届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一项重要决策:《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这一决定旨在引入弹性退休制度,给予职工更多选择空间。具体而言,当职工达到领取养老金所需的最低缴费年限后,可自主选择提前退休,但提前时间上限为三年,并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现行法律规定,即女性职工不得早于50或55岁,男性职工不得早于60岁。另一方面,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与所在单位协商同意,也可选择最多延迟三年退休,除非有其他特殊国家规定需遵循。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职工个人意愿,严禁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干预退休年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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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兴趣深入了解此政策详情的读者,可进一步阅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十四届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一项重要决议:《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该决定引入了弹性退休制度,旨在给予职工更多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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