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视角解读:青岛路虎女司机事件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
一、什么是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引起混乱。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如无故殴打他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
3.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共场合进行的。
4.情节恶劣:即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在这起事件中,王某的行为虽然恶劣,但
是否构成寻衅滋事,
还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警方的通报,警方认为王某的行为更符合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而非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
王某的行为虽然在公共场所发生,但其行为
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者没有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那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而从相关媒体报道得知,
男子的伤情其实并不严重。
被打的林先生的退伍军人身份,虽然这增加了事件的情感色彩,但在法律上,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会因为个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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