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在离婚诉讼和分居期间,妻子多次向自己的姐姐借款,总额达到86万元。之后,这位姐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要求前夫偿还这笔借款。然而,根据江苏南通中级法院最近公布的案例,由于无法证明男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愿,同时也无证据显示这些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经过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不支持女方姐姐的诉求,男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中,王莉和许斌原本是一对夫妻,共同创业并拥有较好的经济条件,还在北京、苏州等地购买了多套房产。但从2019年开始,双方频繁因小事争执,婚姻逐渐走向破裂。2021年12月,许斌提起离婚诉讼并最终获得法院判决离婚。在这段离婚诉讼和分居的时间里,王莉与她的姐姐王芬之间有大量的资金转移记录,经相关机构裁定,确认王莉需向王芬偿还从2020年7月到2021年11月期间的借款共计86万余元。
王芬主张这些借款属于王莉和许斌的共同债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斌一同承担还款责任,并将王莉列为诉讼第三人。她声称借款主要用于支付房贷、取暖费、车辆保险费及女儿的教育费用等家庭支出,并强调借款时间处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对此,许斌辩解称自2019年起两人就因离婚问题产生分歧,他对借款并不知情。他还指出王莉的个人收入足够覆盖家庭开支,没有必要借款,因此认为这是王莉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
海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求王芬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王芬未能证明许斌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或事后认可借款。同时,所有借款直接转入王莉账户,许斌并未参与收款,且考虑到王莉与许斌的婚姻状况以及王莉自身的经济能力,法院认为她无需通过借款来支付所述的家庭开支。
最终,由于证据不足以明确界定借款性质,法院未支持王芬的请求。王芬上诉后,南通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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