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优化转制后的布局结构
(一)根据纳入转制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资产情况,本着既努力维持人员、资产、业务稳定,又充分发挥优质资产潜力的原则,分类提出转制后出资人的意见。
(二)按照产业相近、推动转制后企业做强做优的思路,优先支持转制单位向具有优势产业板块的省属企业靠拢聚集。对原由省属企业管理的转制单位,明确其转制后仍由目前省属企业作为出资人。其他转制单位,充分发挥山东国投、山东国惠等平台公司作用,将转制后资产整体划入,通过资源整合、产业优化、改革重组等方式,优化经营资产布局,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属事业单位转制私营企业,除按照本通知第一至七条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外,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问题
1.转制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转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为编制内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2.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的,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二)相关费用的预留办法
下列费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审核后,从转制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1.转制前离休人员统筹外待遇,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上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额(未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以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额)为计提标准,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服务管理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查体费按规定一次性预留10年,并预留一次性后事处理费。预留经费要在转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中单独核算和列支,和人员安置费用一同申报、审核和拨付。
近期,山东省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革的一则公告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该公告由山东省人社厅携手省委编办及其他8个部门联合发布,名为《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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