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车辆、办公设备、家具、专业设备资产等其他国有资产按规定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软件、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评估价底价协议转让给改制企业;其名下的资质、设计资料由转制单位依法进行变更。
(5)对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按照中介机构财务审计和省财政厅确认价值承继。如债权大于债务,余额由转制后的企业出资购买;如债权小于债务,差额从应缴国库现金资产中相应扣减。
2.办理程序
(1)收回或处置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转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所办企业解散清算或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凭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证明、国有股权转让证明向省财政厅提出核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申请。
(2)资产清查。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一组织,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具体实施,资产清查结果由转制单位报送主管部门(举办单位)。
(3)财务审计。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对转制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
(4)损失核销。需要核销资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结合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复。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资产损失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5)资产处置。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就转制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提出划转、协议租赁或公开交易申请,省机关事务局对房屋、土地、一般公务车辆提出处理意见,省财政厅综合省机关事务局意见后审批。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租赁价格和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办理资产划转、协议租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事宜。
近期,山东省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革的一则公告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该公告由山东省人社厅携手省委编办及其他8个部门联合发布,名为《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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