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源公司。在明知忆源公司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4月份以来,多次违规向忆源公司销售剧毒化学品丙炔醇;未如实记录忆源公司购买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和用途,未如实将销售的剧毒化学品流向信息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多次向忆源公司销售的丙炔醇均记录为3-氯丙炔、丁炔二醇。建议鄄城县应急局将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属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2.大华公司。2023年5月至11月,大华公司涉嫌违法出租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给臧志强用于生产3-氯丙炔。建议鄄城县应急局将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属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六)其他处理意见
责成鄄城县大埝镇党委、政府向鄄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鄄城县董口镇党委、政府向鄄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鄄城县委、县政府向菏泽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底线没有守牢。2023年以来,菏泽市已经接连发生4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分别涉及菏泽市不同县区,分属不同行业领域,而且又是不同的事故类型,教训已经十分惨痛。发生在鄄城县的这起非法生产窝点酿成的事故,距离上一起较大事故只有2个多月的时间,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坏。这反映出鄄城县一些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底线思维不强,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充分吸取菏泽市近期的事故教训,没有举一反三做好警示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没有扎实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导致重蹈覆辙。
(二)“打非治违”没有动真碰硬。非法违法行为是安全生产的顽瘴痼疾,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非法生产经营的“小化工”,历来是“打非治违”的重点对象。2023年11至12月份,涉事的非法窝点曾在鄄城县董口镇进行过非法生产,因气味太大被附近群众举报后,有关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虽然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却仅仅只是责令拆除了设备,并没有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应彻底端掉的窝点,因为没有有效的处理措施,在时隔10几天之后,又换了地方,另起炉灶,最后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这充分反映出,鄄城县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没有用上真手段,没有拿出硬措施,未从根本上及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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