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就算余某驾驶的车辆享有外交豁免权,也并不意味着她可以无视法律,违法了一样要受罚。
除此之外,担任亚太空间合作组织(APSCO)秘书长的余某,本人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呢?
事实上,各国对相互派遣临时性的使者,都给予某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但此种优待并非某种个人“特权”。
1961年,联合国主持通过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其序言中强调:“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按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一)出国进行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部长、特使以及由他们率领的代表团成员。
(二)外交使节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体官员。
(三)根据有关国际协议和惯例,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代表机构的代表、顾问和副代表;
国际组织的代表、委员会委员、高级官员等。
(四)途经或短期停留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外交信使。
(五)各国参加国际会议的官方代表。
(六)根据双边协定应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如中美正式建交前双方驻对方的联络处人员等。
但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
与此同时,上述《条例》还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
很显然,作为中国公民的余某,在道路中间停车并导致道路拥堵之举,并非执行公务。
不管从哪项条款来看,余某此举都不属于外交豁免的范畴。更何况,她是中国公民,还曾经是中国公职人员,更应该遵守中国法律。
目前,公安交管部门已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对余某存在的治安违法行为,属地公安机关也已立为行政案件开展工作。
还是那句话:如果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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