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
入罪标准并不要求渔获物的多少
5月29日,富顺县人民法院来到赵化镇莲花村沱江江岸,巡回审理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在庭审中,韦某交代,因为自己的家就住在沱江边上,想着撒网捕点鱼吃是小事,不至于犯罪。结果犯罪了,现在很后悔。他坦言,自己因为嘴馋,把村组干部的“三令五申”当了耳边风,把各种禁渔告知当了儿戏,“我认罪认罚,以后再也不非法捕鱼了”。
韦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最终,富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韦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涉案工具依法没收。韦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对于该判决,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禁渔区、禁渔期,水产资源是重点保护对象,其入罪标准明显大于一般的区域和时间。”承办法官说,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渔,其入罪标准并不要求渔获物的多少,不管是否捕捞有渔获,都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渔获物的多少只是对其处罚轻重的依据之一。当然,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不会构成犯罪,但会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中,韦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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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13:06:52男子迷信花8000买玳瑁镇宅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