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沱江边的韦某未曾料到,自家门口捕鱼的小举动会触犯法律。近期,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在赵化镇举行了一场巡回审判,针对韦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以相应刑罚。
故事追溯到不久前,韦某携带渔网在沱江捕鱼,不料被当地民警现场查获,一同发现的还有一条1.1公斤重的鲤鱼。这一行为因违反了相关禁渔规定,被视为非法捕捞,随后案件被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公诉。法庭上,法官强调,在政府规定的禁渔区与禁渔期内,任何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格法律约束,即便没有实质渔获,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鱼亦构成犯罪,无需以渔获量作为定罪标准。韦某的行径正属于此类违法行为,因其发生在明确划定的禁渔区域与时间内,使用了法律禁止的捕捞手段。
巡回审判当天,韦某坦白了自己的动机,原以为在家附近捕鱼仅供食用是小事,未想到已构成犯罪,表达了深深的悔意。他承认忽视了地方管理的多次警告与禁渔宣传,承诺今后绝不再犯。鉴于韦某认罪态度良好并请求从轻处理,法庭综合考量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外,法官还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在特定保护时期和区域内,非法捕捞不仅限于渔获数量,任何违规行为均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情节较轻者也将受到行政处罚。韦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故被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
通过此案,公众再次被提醒,保护自然资源,遵守法律法规,即便是看似平常的捕鱼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触及法律红线。
原标题:男子捕捞1条鲤鱼被判刑 法官:入罪标准并不要求渔获物的多少“我家就住在沱江边上,想着撒网捕点鱼吃是小事,不至于犯罪。结果犯罪了,现在很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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