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河中捕捞一尾鲤鱼被判缓刑
住在沱江边的韦某未曾料到,自家门口捕鱼的行为竟触犯了法律。近期,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在赵化镇举行了一场巡回审判,针对韦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韦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以相应刑罚。男子河中捕捞一尾鲤鱼被判缓刑!
此前,韦某在沱江使用渔网捕鱼时,被当地警方截获,现场不仅发现了他的捕鱼工具,还有一条重1.1公斤的鲤鱼。这一行为被判定为非法捕捞,韦某随后被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据主审法官解释,在禁渔区与禁渔期内,所有水生资源都受到严格保护,违法界限比非禁渔区域更为严苛。即使是在这些特殊区域和时间内,仅使用禁止的工具或方法捕鱼,不论是否有实际渔获,都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今年3月25日晚,韦某带着渔网前往临近的怀德镇沱江段捕鱼,不幸被捕。经富顺县水产渔政服务中心鉴定,韦某的捕鱼地点属于禁捕区域,所用工具也是法律禁止的,其行为直接导致的渔业损失至少1056元。四川省的禁渔期规定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全面禁止任何捕捞活动。男子河中捕捞一尾鲤鱼被判缓刑!
5月29日,巡回法庭在赵化镇公开审理此案。韦某在庭上表达了悔意,承认自己因一时贪念忽视了村组的多次警告和禁渔公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承诺不再重蹈覆辙。鉴于韦某的认罪态度和案件具体情况,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并没收了其作案工具。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公众,保护水产资源不容忽视,特别是在禁渔期间和区域内,任何违反规定的捕鱼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原标题:男子捕捞1条鲤鱼被判刑 法官:入罪标准并不要求渔获物的多少“我家就住在沱江边上,想着撒网捕点鱼吃是小事,不至于犯罪。结果犯罪了,现在很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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