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上诉后,二审改判认定强奸中止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魏某及其家属无法接受,并提出上诉,而辩护的焦点仍然围绕取证行为。
在魏某家属提供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驻马店市中院审理查明,2023年6月初,被告人魏某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小雨相识并添加为微信好友。
同年6月12日,小雨到驻马店市区参加足球比赛。当晚,魏某约小雨见面并将小雨带至驻马店市某酒店,在酒店房间内欲强行和小雨发生性关系,其间小雨说疼并反抗,用手推阻魏某,魏某稍后起身离开。
此外,在二审判决书中,魏某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讯问魏某过程中有威胁、诱供等违法取证情形,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侦查机关询问张某某过程中有诱供、篡改笔录等行为,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亦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原判认定魏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
驻马店市中院认为,根据侦查机关对魏某讯问、对小雨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侦查机关对魏某、小雨取证时的诱供内容予以排除,侦查机关对魏某的呵斥行为不足以使魏某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对此部分不予排除。
但魏某供述和小雨陈述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即魏某实施强奸行为时,小雨均有反抗行为,该部分内容不存在诱供情形,依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驻马店市中院也在判决书中就其余几个争议问题作出评判,关于魏某提出其没有脱内裤,未与小雨发生性关系的问题。
驻马店市中院认为,魏某的翻供行为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小雨的陈述不符,且无正当理由,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该辩解意见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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