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经营困难拒发年终 法院判了
一桩案件的裁决,往往能深刻反映法治精神与社会公正。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平台新推栏目“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带领公众回顾那些虽小却闪耀着法律光辉的案例,从中品味蕴含的法理,传递每个司法案件背后弘扬的公平正义力量。本次分享的是一则关于年终奖争议的案件实例。
年终奖,作为对员工一年辛勤工作的认可,通常在年末或新年之初由雇主发放。然而,年终奖的发放权是否全然取决于雇主?当雇主拒绝发放时,劳动者又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此问题在北京的一起年终奖纠纷案中得到了解答。一家公司因无法举证年终奖的发放细则及其拒发理由,最终在法庭上败诉。公司称经营困难拒发年终 法院判了。
案件主角高先生自2015年起在北京某公司担任驻厂员,月薪三万元,合同注明年终奖发放视公司经营状况及个人工作表现为定。五年间,高先生均按时收到了年终奖。然而,2022年,公司以经营自主权及财务困难为由,拒绝发放高先生2021年的年终奖,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诉讼期间,公司未能提供年终奖核算方法或企业经营困难的证据。
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鉴于公司历年发放年终奖的事实,其应对发放标准等承担举证责任,而公司未能举证,故需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公司提出的经营困难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同样需承担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参考前一年年终奖数额,判定公司需支付高先生2.5万元作为2021年年终奖。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王芳强调,年终奖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发放应遵循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尽管法律未严格规定年终奖制度,但基于约定或企业规章、发放习惯等,可评估其合理性。她提醒,企业在主张拒发年终奖时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专家沈建峰教授指出,年终奖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需明确规则以防争议。此案展示了连续发放年终奖的事实如何影响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为何即使无明文规定,基于以往实践,劳动者仍可能有权获得年终奖。同时,此案强调了用工惯例在维护劳资关系稳定中的重要性,对类似案例具有指导意义。公司称经营困难拒发年终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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