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严重侵害鲁迅先生权益,还可能违反广告法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自然人的作品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鲁迅先生逝世于1936年,已经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现流入公共领域,这意味着不再需要授权便可以使用。译林出版社曾出版过《鲁迅杂文选集》,拥有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与乐乐茶进行联动营销,但应注意尺度。因为《民法典》也规定了死者的人格权益同样受到保护,对于鲁迅形象的IP开发不应存在丑化、贬损、争议的情况,否则会被视为不合理的使用。
鲁迅家属作为鲁迅近亲属,依法享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其肖像、姓名等仍在一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若受侵害其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救济。出版社以及乐乐茶未经许可,擅自以盈利为目的,利用鲁迅这一知名度较高的人物,关联其产品的行为,使社会公众混淆,已严重侵害了鲁迅先生的权益,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民事权益,出版社以及乐乐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付建律师认为,用“老烟腔”可能违反广告法。依据《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乐乐茶属于饮料产品,受众未成年较多,使用“老烟腔”很可能会误导未成年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老烟腔”这个词含有一定的贬义,并容易让人与鲁迅联想到一起,放在公开场合进行宣传并不妥当。根据《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商家使用“老烟腔”这一词语,是对鲁迅先生的不尊重,也不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4月29日,新茶饮品牌乐乐茶就其联名产品宣传中涉及的鲁迅先生肖像权问题公开致歉。乐乐茶承认因考虑不周全,无意间侵犯了鲁迅先生的肖像权,并通报已迅速完成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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