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针对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的调查报告已作出批复。
调查组遵循相关法规,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查阅、监控视频分析、技术鉴定、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确定了事故性质与责任归属。调查过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事故定性为一起由于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认知不清,管控不足,违章操作,导致现场人员聚集而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于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包括:辛涛(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规抽油作业)、王明琦(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规抽油作业)、梁毅(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有:于明浩(运行三班调度,违规作业)、荣禄(运行三班值班长,违规作业)、李荟(运行三班DCS操作员,违规作业)、王超(项目职能负责人、带班领导,违规作业)、秦栋(运行职能负责人,违规作业)。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为杨夫东(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运行、工艺、设备等生产单元,违规作业)。
四、建议企业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共18名,如刘冰(工艺职能负责人)、王彦国(设备职能负责人)、石吉泉(安全科科长)等,具体处分措施涉及撤销党内职务、撤职、降级、扣发绩效奖金、取消激励等。
五、建议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共18名,如谢添(顾官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陈玮(顾官屯镇党委书记)、田源(经济发展部副部长)等,处分类型涵盖党内警告、政务记过、降级等。
此外,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须向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和聊城市委、市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须向聊城市委、市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聊城市委、市政府须向省委、省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将依照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聊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汲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教育培训与现场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
聊城市需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执行对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就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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