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就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
鲁政字〔2024〕52号文件指出,聊城市人民政府应关注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已获省政府认可。事故调查遵循了法定程序,以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展开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查阅、监控视频调取、技术鉴定、当事人询问和综合分析,调查组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伤亡及损失情况,确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归属,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整个调查过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批复认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及责任的分析与认定。该事故系由于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认识不清、管控不力,加之违章操作以及现场人员密集,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于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批复表示同意:
1. 3名在事故中遇难的人员,包括辛涛、王明琦(均为双氧水公司作业人员)以及梁毅(双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已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确认他们在事故中负有责任。
2. 5名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于明浩、荣禄、李荟、王超、秦栋,均在事故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他们分别担任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调度、值班长、DCS操作员、项目职能负责人(事发当天带班领导)、运行职能负责人,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中共党员人员,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具备条件时及时作出党纪处分。
3.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为杨夫东,双氧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单元,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山东省人民政府针对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的调查报告已作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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