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98次被开除 公司判赔18万
按时上下班被视为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必须遵循的“规矩”。然而,当用人单位以员工频繁迟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举是否始终合法?迟到98次被开除 公司判赔18万。
案例聚焦程序员王某的经历。他在某计算机科技公司任职,每天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但公司未曾对他的“迟到”行为明确要求、提示、告知或处罚。然而,仅一年内,王某便因迟到98次被公司辞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定,公司未明示考勤制度且未尽管理职责,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及未休年假工资15179.3元。
王某,一名40多岁的资深程序员,自2021年5月起入职某计算机科技公司,担任团队技术总监,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6万多元。尽管每天上下班打卡且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2022年底,公司以王某在该年1月至11月累计迟到98次严重违反考勤纪律为由,单方面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面对突如其来的解约通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及加班费。仲裁支持除加班费外的诉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上诉至法院。迟到98次被开除 公司判赔18万。
公司辩称,《考勤管理办法》规定一年内迟到超过60次可取消年终奖或解除劳动合同,实际执行的工作时间为9:00-18:00。虽未在员工违纪时及时告知,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放弃处罚权,亦非默许或接受违纪行为。王某频繁迟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王某反驳称,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但未规定具体上下班时间。公司从未向他传达《考勤管理办法》或明确上下班时间,也未就其“迟到”行为进行提示、告知或扣罚工资奖金。他还指出,其团队其他员工打卡时间与他相近,且无人因迟到受罚或被解约。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判断王某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分析:
1. 公司未能证明已明确告知王某早9点上班制度,且在王某多次迟到或未打卡时,公司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也未扣罚工资。 2. 王某作为技术总监,其考勤记录显示每日工作时长显著超出标准工时制,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且其实际出勤时长均超过8小时。
综上,法院认定公司在协商离职方案时以王某迟到98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及未休年假工资15179.3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迟到98次被开除 公司判赔18万。
法官提醒,企业应明确告知并切实执行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符合法律法规,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本案中,公司声称执行早9点上班制度,但缺乏明确制度依据和告知证据,且在王某多次迟到时未予提示或处罚,无法证明实际执行该制度。鉴于王某每日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后,应确保劳动者知晓,可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告知,并保存确认记录,或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提示、告知或处理,使规章制度真正发挥效用。同时,劳动者应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以避免因违反规定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按时上下班被视为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及应遵循的“规矩”。然而,若员工频繁迟到,企业虽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但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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