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谈员工迟到98次突遭解约
按时上下班被视为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必须遵循的职场规则。然而,当劳动者因频繁迟到而触犯公司规定,企业是否有权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程序员王某任职于某计算机科技公司,尽管每日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但公司未曾对他的“迟到”行为有过明确要求、提示、告知或处罚。然而,仅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王某因累计迟到98次被公司辞退。对此,东城法院判定公司未充分告知考勤制度,亦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解约行为违法,需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及未休年假工资15179.3元。评论员谈员工迟到98次突遭解约。
公司以王某在2022年1月至11月间迟到98次,严重违反考勤纪律为由,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对此感到震惊,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及加班费。仲裁支持了除加班费外的其余诉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考勤管理办法》规定,一年内迟到超过60次可取消年终奖或解除劳动合同,且实际执行的工作时间为9:00-18:00。公司虽未在员工违纪时及时告知,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处罚权,而是基于对员工的感情暂时未作处理,不应视为默许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频繁迟到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王某反驳称,自入职以来,他一直坚持上下班打卡,劳动合同中虽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但未规定具体上下班时间。王某强调,公司从未向他传达《考勤管理办法》,也未明确要求固定上下班时间。实际上,他的每月工作时长远超公司所称的“朝九晚六”,且公司从未对他的“迟到”行为进行提示或告知,更未因此扣罚工资或奖金。他还指出,其所在团队其他员工的打卡时间和工资发放情况与他相似,无人因迟到遭扣罚或解约。
按时上下班被视为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及应遵循的“规矩”。然而,若员工频繁迟到,企业虽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但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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