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调查发现,该校每学期都会邀请法治副校长开展两次关于校园欺凌的专题讲座,并设置了举报箱。法院审理后认为,曲某、阿某、吴某通过殴打、索要钱款等欺凌行为,致王某精神抑郁,三者应当对自身行为给王某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学校尽到了保护义务,对欺凌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针对校园欺凌等情形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宣传,已履行了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因此不应承担赔付责任。经核算,最终法院判令曲某、阿某、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王某约6万元。
法官解读
校园欺凌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一般为欺凌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欺凌者应当对自己的欺凌行为负责。如欺凌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要对其行为承担替代的侵权责任。深究欺凌行为的背后,欺凌者的父母对子女欠缺关注和爱护,未履行作为父母的教育引导责任是造成子女成为施暴者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学校来讲,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未尽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被欺凌,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该欺凌行为发生前,已经通过开展讲座、设置举报信箱等积极措施避免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事件发生后也能够采取妥当措施处置相关行为,应当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因此次欺凌事件承担责任。
提问4
学校“视而不见”是否担责?
某中学十余名在校生结成名为“青龙会”的小团体,张某是其中一员。张某怀疑同学孙某向老师举报其私藏手机,课间将其约至卫生间进行威胁恐吓。孙某否认,张某警告:“这几天放学后路上小心点!”后张某联系“青龙会”其他成员将孙某带到学校小树林轮流对其殴打,但未形成外伤。孙某将相关情况告知老师,老师对实施殴打的成员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认为这是同学之间的打闹,未再进行处理。张某等人随后以被老师批评为由将孙某带至校外,再次对孙某进行殴打,并威胁“如果再报告老师,我们就打断你的腿”。此次事件造成孙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孙某将张某等人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各方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您的工作是否有双休呢?相信很多人是沉默的,毕竟就连央视媒体都发出了感慨:“到明年的五一劳动节,我国实行‘双休’制度已满30年,然而仍有许多人渴望一个完整的周末,打工人的休息之路何其艰辛”
2024-06-17 14:47:57大家好像都不被允许休息国家统计局:国内需求有望继续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