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肖某的行为与李某患病存在因果关系,涉事学生间发生的矛盾冲突尚达不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定义的欺凌行为,矛盾冲突尚在一般正常人的心理承受范围,不足以致严重精神损害,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实践中,“校园欺凌”行为的构成一般有五个要素:一是主体,校园欺凌的双方是学生,不包括老师或校外人员;二是主观因素,欺凌者主观上有蓄意或恶意心理,欺凌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被欺凌者造成不利后果,而仍有意为之;三是地点,欺凌行为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或者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四是行为方式,包括殴打身体、恐吓威胁、言语侮辱等一种行为或叠加的多种行为;五是损害后果,不论是身体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心理伤害,都属于欺凌造成的损害后果。
校园生活中,同学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是否存在“校园欺凌”,应当根据冲突的程度、发生原因等综合判断。如冲突并非持续发生、程度严重,不存在蓄意或恶意攻击情形,不宜认定双方之间的冲突行为构成“校园欺凌”。
提问2
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张某与刘某、罗某、蔡某、毕某是同校同学。一日,张某与罗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冲突,双方相约超市门口见面。张某到达后,发现罗某携刘某等候,刘某直接扇了张某几耳光,并要求其向罗某道歉。张某道歉后,刘某等放其离开。几天后,张某在篮球场打球,刘某与蔡某再次殴打了他。几周后,张某在书店读书时,刘某让毕某带其去KTV陪唱,在KTV中刘某强迫张某光着上身唱歌。后张某精神恍惚,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检查发现张某患上重度抑郁症。张某起诉刘某、罗某、蔡某、毕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健康咨询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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