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日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关某家门口,陈某三轮车侧翻,造成陈某受伤。陈某被救护车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腰椎横突骨折,皮肤出血,建议休息一周。诊断费用合计2753.36元。陈某主张其摔倒系其躲避关某饲养的狗追咬所致,要求关某赔偿陈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共计2万余元。
关某辩称,狗不是关某饲养的狗,而是流浪狗,狗原来在关某的邻居家,关某的邻居出门旅游,让关某喂几天。关某称陈某没有任何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发生翻车系小狗追咬所致,即陈某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存在。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陈某的伤情是否因躲避狗追咬所致。
本案中双方对陈某受伤原因各执一词,在此种情形下,本院依照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分析判断这一事实。对此本案依照上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陈某受伤原因分析如下:据关某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听到响声出门后便看到陈某坐在地上,陈某当即跟关某说关某家的狗追她,她才倒在地上。关某在派出所笔录中也认为此狗原为邻居所有,现在属于关某。在事情发生当时,陈某便对事故发生原因作出陈述,若关某家的狗未出院内,陈某无法作出被狗追咬的陈述。本院认为,陈某因躲避狗受伤的可能性远大于其他的可能性。
二、为躲避狗追咬受伤,饲养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关某未经登记、年检养犬,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关某作出没收犬只的处罚,关某对其无异议。因此,不管狗曾经为谁所有,在本案事实发生时,关某为狗的管理人。在本案中,关某对其饲养的狗没有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导致犬只随意进入公共道路等公共区域,导致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关某家门口时为躲避狗的追咬受伤,关某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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