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关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3821.36元。
【法官释法】
饲养动物致人损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相对于动物撕咬受伤带来的法律责任,其他类型的动物致害带来的危险性常被饲养者忽略,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包括撕咬,还包括撞伤、追逐受伤、惊吓受伤等,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相关的致害,都应适用饲养动物侵权赔偿责任。
因此在饲养宠物犬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所在城市的饲养管理条例,文明饲养。对饲养动物及时登记、办证、年检。犬只饲养人对安全性负有维持义务,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在发生宠物犬伤害他人的,饲养者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的其他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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