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日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关某家门口,陈某三轮车侧翻,造成陈某受伤。陈某被救护车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腰椎横突骨折,皮肤出血,建议休息一周。诊断费用合计2753.36元。陈某主张其摔倒系其躲避关某饲养的狗追咬所致,要求关某赔偿陈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共计2万余元。
关某辩称,狗不是关某饲养的狗,而是流浪狗,狗原来在关某的邻居家,关某的邻居出门旅游,让关某喂几天。关某称陈某没有任何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发生翻车系小狗追咬所致,即陈某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存在。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陈某的伤情是否因躲避狗追咬所致。
本案中双方对陈某受伤原因各执一词,在此种情形下,本院依照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分析判断这一事实。对此本案依照上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陈某受伤原因分析如下:据关某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听到响声出门后便看到陈某坐在地上,陈某当即跟关某说关某家的狗追她,她才倒在地上。关某在派出所笔录中也认为此狗原为邻居所有,现在属于关某。在事情发生当时,陈某便对事故发生原因作出陈述,若关某家的狗未出院内,陈某无法作出被狗追咬的陈述。本院认为,陈某因躲避狗受伤的可能性远大于其他的可能性。
二、为躲避狗追咬受伤,饲养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关某未经登记、年检养犬,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关某作出没收犬只的处罚,关某对其无异议。因此,不管狗曾经为谁所有,在本案事实发生时,关某为狗的管理人。在本案中,关某对其饲养的狗没有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导致犬只随意进入公共道路等公共区域,导致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关某家门口时为躲避狗的追咬受伤,关某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关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3821.36元。
【法官释法】
饲养动物致人损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相对于动物撕咬受伤带来的法律责任,其他类型的动物致害带来的危险性常被饲养者忽略,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包括撕咬,还包括撞伤、追逐受伤、惊吓受伤等,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相关的致害,都应适用饲养动物侵权赔偿责任。
因此在饲养宠物犬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所在城市的饲养管理条例,文明饲养。对饲养动物及时登记、办证、年检。犬只饲养人对安全性负有维持义务,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在发生宠物犬伤害他人的,饲养者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的其他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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