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禁养的烈性犬伤人犬主担全责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
其中提到,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
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引该犬出行。
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
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
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饲养动物,在享受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降低所养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宠物已经是当今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宠物能够带来欢乐和慰藉,但犬只散养户外、未系犬链随意遛狗等行为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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