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处理,对于宠物“无接触式伤害”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当对其合理控制和管束,对自身及他人的健康安全切实负起责任。
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
王某某在某菜市场内经营干货摊,其在干货摊内无证养犬11只,且没有拴牵引绳。
当地公安机关对王某某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王某某仍未办理养犬登记。
后来,派出所接群众报警获知后,民警赶至现场劝导王某某,但无效。
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
同时联系某动物救援中心协助将现场违规饲养的犬只捕捉后送往当地流浪犬收容中心。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所饲养的11只无证犬予以没收。
王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理法院认为,当地《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犬只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个人养犬每户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
据此,公安机关具有对辖区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
本案中,王某某经责令拒不整改。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前公安机关经调查确认王某某无证养犬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王某某所饲养的无证犬,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幅度并无不当。
公安机关办理受案登记后,依法履行了调查询问及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程序合法。
最终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和谐环境倡导文明养犬,法治社会支持依法养犬。
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行政审判,依法支持公安机关对未尽到办理犬只登记法律义务和未履行看管义务的饲养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效避免了公共场合不特定人群因案涉犬只导致损害,避免了犬只伤人恶性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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