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早退指在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前离岗,时长在30分钟之内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小王不予认可,故该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其次,A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时间早于上午下班时间十分钟至几分钟不等,即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员工管理规定》的阶梯性处理方法(即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
最后,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故A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A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裁判已经生效。
该消息冲上热搜,引发网友关注。
“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故应当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规定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必须经过民主程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刘昌海指出,过于严格的管理规定,也会让员工感受到束缚的压力,降低工作的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公司完善管理是为了让公司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当前形势下,公司招人不易,优秀的员工更是公司发展的基石。
在管理和考核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弹性适用规章制度,给犯错的员工改正的机会,通过沟通拉近员工与公司的距离,不断改进和优化做事方式,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按时上下班被视为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及应遵循的“规矩”。然而,若员工频繁迟到,企业虽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但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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