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邱全明,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党工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 朱建文,吴江区原副区长(现任吴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8. 王国荣,吴江区委副书记、区长(副厅职),给予通报批评。
9. 李铭,吴江区委书记(副厅职),给予通报批评。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9人)
10. 陆士春,吴江区松陵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1. 杨福民,吴江区房产管理处房屋安全鉴定科原科长(现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办公室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12. 陈小华,原吴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吴江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主任,现任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建设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3. 沈旋,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兼房产管理处主任(现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14. 翁洪方,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5. 凌菊明,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16. 桑小剑,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建议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鉴于其已因受贿罪于2018年被判刑,不再追责。
17. 陈宇威,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 王晋,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通报批评。
(三)公安机关(4人)
19. 宋坤法,吴江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现任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运西中队(运西派出所)副主任科员、一级警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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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4 21:10:22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