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给出的解决方案为,退还王先生实际支付的货款及使用的代金券面值,并赔偿退款金额的30%,总计29.04元。这笔款项均已实际支付给王先生。
但王先生认为商家拒不发货的行为构成欺诈,他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商家退还商品总价、运费及其使用的店铺满减红包、代金券面值并支付三倍赔偿,共计1112.8元;平台举行虚假优惠活动也应“退一赔三”共计756元;并主张维权成本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订立合同后长时间未发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王先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因商家全程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故其不构成欺诈,王先生主张的“退一赔三”于法无据。
那么,商家究竟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在判决中,法官给双方算了一笔账。
在王先生的诉求中,因店铺满减额及代金券王先生并未实际支付,排除此部分费用后,商家所需赔偿的损失额应为订单总额216元及运费10元。其中,王先生实际支付11.39元,其余费用应属于王先生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因商家已预先退还29.04元,故法院判决,商家还应赔偿王先生196.96元。
[释法]
消费者可预期利益应受保护
在网购平台上,商家的优惠漏洞时有出现,商家往往会以标错价格、误操作等理由拒绝承担发货责任。曾有一网购平台在大促期间将原价600元的商品错标为49元,消费者下单后平台也已发货,但商品在运输期间被召回。最终,法院根据原告诉请,判决平台应继续履行合同。
张连勇表示,如果是商家自身原因标注错误,则不构成重大误解,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若拒绝发货可能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赔偿损失或继续履行合同。
央视网消息:“青年如初春,如朝日,如百卉之萌动,如利刃之新发于硎,人生最可宝贵之时期也。
2022-05-07 21:52:53青年 向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