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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2万买假酒 法院二审支持十倍赔偿诉求(6)

职业打假人2万买假酒 法院二审支持十倍赔偿诉求(6)
2019-07-17 11:19:11 正义网

关于本案红酒是不是仅仅因为没有粘贴标签就应当被判定为不安全食品的问题,青岛市中级法院指出,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不能通关的,超市所提交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能证明本案红酒就在该批次内,因而本案红酒来路不正。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法院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个三六九等。

2019年3月6日,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多美好超市返还韩某货款20160元,韩某将其在多美好超市处购买的12瓶SALVALAI红酒返还多美好超市,判决多美好超市向韩某支付赔偿金201600元。

“依法打假”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发生,将多年争论不休的焦点,再次拉回到人们的视线中: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再打假,到底该不该获得支持?承办此案的二审法官就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首先,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其次,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

▲第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第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第五,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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