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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2万买假酒 法院二审支持十倍赔偿诉求(3)

职业打假人2万买假酒 法院二审支持十倍赔偿诉求(3)
2019-07-17 11:19:11 正义网

一审:不支持十倍赔偿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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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韩某是否属于消费者。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此案中,韩某当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红酒,可以证明韩某未饮用。而韩某之前也曾数次购买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认定韩某在多美好超市处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故韩某不属于消费者。

争议焦点之二是,涉案红酒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此案中,涉案红酒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但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故涉案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韩某要求退还货款2016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同时韩某应当将购买的12瓶红酒退还超市。

争议焦点之三是,韩某主张十倍赔偿金应否支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韩某未举证证明购买涉案红酒受到损害,多美好超市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证明涉案红酒系从意大利进口,于2017年6月10日通过深盐综保口岸入境,经过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不会影响食品安全。韩某购买涉案红酒时已经清楚该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并进行即时录像,且购买后未食用,可见韩某是明知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而购买的。因此,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也不会对韩某造成误导从而诱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交易。本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但书所规定的情形,韩某诉请支付该购货款十倍赔偿金201600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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