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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2万买假酒 法院二审支持十倍赔偿诉求(5)

职业打假人2万买假酒 法院二审支持十倍赔偿诉求(5)
2019-07-17 11:19:11 正义网

关于本案韩某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这可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韩某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因而是消费者。

关于本案韩某是知情者,其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对此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那制假售假行为就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岂不成了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关于韩某没有饮用本案中的红酒,没有造成人身损害,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明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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