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八路”不土!莲都检察对损害革命先烈名誉行为说“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红色遗产、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讲话精神,近日,丽水市检察机关开展了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期间,有热心市民向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反映,莲都区中山街与人民街十字路口有一家餐馆取名为“土八路菜馆”,名称使用不当,有损八路军革命先烈的名誉。
现场调查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情况。发现该餐馆位于莲都区中山街与人民街十字路口西南方向,餐馆在十字路口树有醒目的“土八路菜馆→30米”指示路标,餐馆的正门牌匾上、玻璃门上、侧门墙上、玻璃门上写有“土八路”“土八路菜馆欢迎您”等字样,正门前还悬挂着两个写有“土八路”字样的红灯笼,就连餐馆门口的大树上也悬挂着“土八路”字样的招牌。目光所及之处,到处可见醒目的“土八路”字样,而该餐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丽水市莲都区汤舜小炒店”。
▲菜馆外景
检察官认为
“土八路”系抗战时期敌人对我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敌后武工队等非正规武装力量的蔑称,该餐馆使用“土八路菜馆”作为店铺经营的招牌名称,且在市区交通要道上树立醒目的“土八路菜馆”指示路标,在餐馆门前多处悬挂“土八路”标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有损革命先烈名誉,“八路”作为集体名称也不宜使用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