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设为书签Ctrl+D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
军事APP
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餐馆取名“土八路”被责令整改:损害革命先烈名誉

餐馆取名“土八路”被责令整改:损害革命先烈名誉

原标题:“八路”不土!莲都检察对损害革命先烈名誉行为说“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红色遗产、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讲话精神,近日,丽水市检察机关开展了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期间,有热心市民向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反映,莲都区中山街与人民街十字路口有一家餐馆取名为“土八路菜馆”,名称使用不当,有损八路军革命先烈的名誉。

现场调查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情况。发现该餐馆位于莲都区中山街与人民街十字路口西南方向,餐馆在十字路口树有醒目的“土八路菜馆→30米”指示路标,餐馆的正门牌匾上、玻璃门上、侧门墙上、玻璃门上写有“土八路”“土八路菜馆欢迎您”等字样,正门前还悬挂着两个写有“土八路”字样的红灯笼,就连餐馆门口的大树上也悬挂着“土八路”字样的招牌。目光所及之处,到处可见醒目的“土八路”字样,而该餐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丽水市莲都区汤舜小炒店”。

餐馆取名“土八路”被责令整改:损害革命先烈名誉▲菜馆外景

▲菜馆外景

检察官认为

“土八路”系抗战时期敌人对我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敌后武工队等非正规武装力量的蔑称,该餐馆使用“土八路菜馆”作为店铺经营的招牌名称,且在市区交通要道上树立醒目的“土八路菜馆”指示路标,在餐馆门前多处悬挂“土八路”标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有损革命先烈名誉,“八路”作为集体名称也不宜使用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


八路军,全称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后改称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前身之一。“八路”属于革命烈士,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保护,故对该餐馆使用“土八路”作为招牌名称,损害革命先烈名誉的行为,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制止并作出处理。

走访联络

检察官前期分别走访了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行政部门相关职能,并讨论商家将“土八路”作为餐馆名称使用是否违法的问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分别从各自职能出发,探讨了上述行为的违法性,并一致认为使用“土八路”作为店铺名称确有损革命先烈名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责令整改。

▲2019年4月26日莲都区检察院与有关部门召开谈论会

▲2019年4月26日莲都区检察院与有关部门召开谈论会

发出检察建议

2019年4月26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上述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土八路菜馆”注册登记名称与实际经营名称不一致,使用“土八路”作为店铺名称,损害革命先烈名誉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作出处理,切实维护革命先烈名誉。同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又牵头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座谈会,讨论对上述损害革命先烈名誉的行为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餐馆取名“土八路”被责令整改:损害革命先烈名誉▲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

现场执法

2019年4月28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执法人员到中山街205-2号“丽水市莲都区汤舜小炒店”进行了现场执法。行政机关现场对涉案商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责令商家立即停止使用“土八路”作为餐馆名称,并自行拆除“土八路”标识。“我现在才意识到这个名称的确不妥,我作为一名退伍军人,使用这样有损革命先烈名誉的名称实在不应该!我马上就将它们拆除!”店铺老板当场承诺道。


▲多部门现场执法

▲多部门现场执法

商家为店铺取惹眼的名称招揽生意无可厚非,但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也应考虑社会影响和市民情感。在革命战争年代,周恩来、刘英、粟裕等老一辈革命家以及丽水籍革命先驱留下了光辉战斗足迹,缔造了伟大的“浙西南革命精神”,激励一代又一代丽水人坚定信念、克难攻坚、奋勇前行。当前,丽水市正开展“浙西南革命精神”弘扬践行活动,市委书记胡海峰提出要以实际行动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让红色精神绽放新的时代光芒。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维护革命先烈名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实际行动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向损害革命先烈名誉的行为说“不”。

法律链接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供稿:李芬

来源: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关键词: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